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瑞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14,470元 民國101年8月2日 5% 002 5,581元 民國102年8月26日 5% 003 19,588元 民國102年9月11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3500-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