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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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債 務 人 何坤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27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419-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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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梁雁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059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36,05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462-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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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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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嚴文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883元,及本金63 ,058元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8月2日、105年10月11日、108年2月1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8日止 ,帳款尚餘63,883元,及其中本金63,058元未按期繳付,迭 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456-202502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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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債 權 人 莊淑茹 債 務 人 黃璿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9,305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391-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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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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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吳麗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676元,及其中13 ,363元部分,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379-202502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朱凱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317元,及自民國 97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明承受訴訟及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 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 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債務 人朱凱慧於民國94年4月2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 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 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300元。(二)查債務人自請領 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25,317元整不為 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自民國97年7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 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399-202502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622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29,6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463-20250203-1

司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 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財團法人薛長興慈善文教基金會 台灣銀行宜蘭分行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2月1日 13,458元 AR0374163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2025-02-03

ILDV-114-司催-5-202502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403元,及暨自民 國89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玉茹於民國88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債權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404-202502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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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吳志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200元,及其中15 ,341元部分,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377-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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