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年息百分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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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4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陶威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 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陶威兆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4-11-04

PCDV-113-司促-31543-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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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01

PCDV-113-司促-31270-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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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7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湘儀(原名:陳偵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01

PCDV-113-司促-31276-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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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5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柒佰玖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1

PCDV-113-司促-30052-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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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6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粘舒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01

PCDV-113-司促-31365-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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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湯景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柒佰貳 拾參元,及其中肆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下同)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1

PCDV-113-司促-30161-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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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0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許富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1

PCDV-113-司促-29604-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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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6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杜郁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零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01

PCDV-113-司促-31262-20241101-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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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7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許氏雪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01

PCDV-113-司促-31274-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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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曾紫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壹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01

PCDV-113-司促-31346-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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