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589號
原 告 洪守坿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
被告及訴訟
代理人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依原告聲請就其訴請分割
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469、470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房地)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價,
該會勘估認系爭房地總價為新臺幣 (下同)487,541,633元,有
該會估價報告書可稽。原告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均為1440分之1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8,571元(487,541,633元×應
有部分1/1440,元以下均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扣除已繳納之2,43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編號 被告 訴訟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 備註 姓名 住居所 1 王辰雄 住○○市○○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源銘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2 王國睿 住○○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王雅筠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1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3 王賢源 住○○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王麗華 住○○市○○區○○街00號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4 王朝萬 新北市○○區○○路○段○○○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黃美麗 住○○市○○區○○路○段000○0號14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5 王朝川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居彰化縣○○鄉○里村○○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英儒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6 王麗華 住○○市○○區○○街00號 兼王周碧玉之繼承人 7 王志榮 住○○市○○區○○路00號7樓 8 王志河 住○○市○○區○○街00巷0號 9 王金城 住○○市○○區○○路00號2樓 10 王寶秀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 11 王麒諠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五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吳燦 住○○市○○區○○路00號6樓 12 林劉秀娘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13 劉家禎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之1 14 王彩涓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15 陳秀嬪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 居台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2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 住○○市○○區○○○路0段0號5樓506室 16 王金塗 住○○市○○區○○路0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廖美玲 住○○市○○區○○路00號10樓 17 王玠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8 王月 住○○市○○區○○路00號二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9 宏龍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林裕人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楊為榮、杜俊毅、楊馥 華、杜佳樺、杜明娟之承當訴訟人 20 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STEV-112-店簡-589-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