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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石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902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7,090元、滯納金新臺幣3,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CHDV-113-司促-9840-20241007-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柏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分期付款申請書暨合約書為債務人與第三人特約商所簽 訂,請提出系爭分期付款債權業經債權讓與之債權讓與通知 書及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簽發之本票為請求給付票款,因該本票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本票是否有向債務 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為何日?若未提示,則因本票未載到 期日,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 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約定 清償日之翌日;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07

CTDV-113-司促-11126-20241007-5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4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王憶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台幣肆仟伍佰肆拾捌元、滯納 金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7

KSDV-113-司促-16942-20241007-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簡于鈞、黃國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簡于鈞應給付聲請人廿一世 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30,887元...」,惟相 對人欄尚有記載相對人黃國瑋,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 漏載(如相對人黃國瑋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或係 欲撤回對相對人黃國瑋之請求,僅就相對人簡于鈞請求給付 。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430,88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算利息 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07

PTDV-113-司促-9451-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97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洪百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參元及滯 納金新臺幣參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6972-20241001-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子祥、羅美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83-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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