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徐家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邀
同債務人徐家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1筆,
合計新臺幣(下同)297,038元,其中(1)額度3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6筆,額度合計128,620元,餘欠31,610元(2)
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4筆,額度合計141,659元
,餘欠141,659元。(3)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
筆,額度合計26,759元,餘欠26,759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
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
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
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四)詎債務人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徐家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三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28元 徐家宇、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00028元 徐家宇、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28元 徐家宇、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自民國113年0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TCDV-114-司促-5375-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