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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1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李玨黎即李宜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018-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7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魏妙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五百四十日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1-12

TNDV-113-司促-21874-2024111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4I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7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徐子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二百四十 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1-12

TNDV-113-司促-21875-20241112-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祈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08

PTDV-113-司促-11336-20241108-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東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6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千分之1計算 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60日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08

SLDV-113-司促-11265-20241108-2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7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千分之1計算 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240日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08

SLDV-113-司促-11225-2024110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5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7

TCDV-113-司促-32458-20241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5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呂冠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 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 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7

TCDV-113-司促-32459-20241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蕭偉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7

TCDV-113-司促-32460-20241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6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歐念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 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7

TCDV-113-司促-32461-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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