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東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6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千分之1計算
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60日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3-司促-11265-20241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