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依其上訴聲明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267元(計算式: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房屋現值214,800元+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路0段○○0巷0000號房屋現值35,800元+113年1月1日起至
同年5月3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6,667元=317,267元,其
餘附帶請求不併計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FYEV-113-豐簡-604-20250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