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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 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2024-10-07

PTDV-113-家補-401-20241007-1

家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甲○○ 住○○縣○○市○○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2024-10-07

PTDV-113-家補-422-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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