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
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PTDV-113-家補-401-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