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芳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41-250 筆)

司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黃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日簽發 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月 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日,經聲請 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025-03-04

TTDV-114-司票-42-20250304-1

司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邱久騰 相 對 人 吳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No- 558484),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號:CH-No-558484),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 元,到期日為113年6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 請人113年8月5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025-03-04

TTDV-114-司票-25-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涂明勲即黃瓊瑤之繼承人 涂曜華即黃瓊瑤之繼承人 涂曜家即黃瓊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瓊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瓊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6,416元 112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4.210% 112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04

TTDV-114-司促-679-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 債 權 人 黃庭堅 債 務 人 黃菁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元,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04

TTDV-113-司促-4823-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債 權 人 江盈典 債 務 人 陳信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04

TTDV-114-司促-658-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林佳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04

TTDV-114-司促-677-20250304-1

司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豐丞 代 理 人 孫英棋 相 對 人 邱冠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二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案外人田健成共同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 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1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6月17日 3,400,000元 113年6月17日 114年1月11日 00000000 002 113年6月17日 1,560,000元 113年6月17日 114年1月11日 0000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025-03-04

TTDV-114-司票-19-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念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04

TTDV-114-司促-687-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李資淇即余黃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8,041元 94年8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無 無 2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025-03-04

TTDV-114-司促-382-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債 務 人 劉怡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04

TTDV-114-司促-384-202503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