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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61-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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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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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詹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0863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4,1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10863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4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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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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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心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太平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 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雲林縣麥寮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1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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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5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江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零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5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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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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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7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佳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7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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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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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傅麒仁即傅佑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傅麒仁即傅佑琪於民國93 年12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 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 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62-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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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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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縉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縉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986,568元正未給付, 其中217,668元為消費款;768,387元為利息;51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91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668元 朱縉亮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91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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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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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維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許維剛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 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南投縣○○鎮○○ ○街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 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18-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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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 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玉福於109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1,550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49,17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78元整及違約金7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172元自 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7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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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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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家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參佰參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徐家鑫於民國113年03月05 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起至 民國120年03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850,335元正未給付, 其中825,052元為本金;25,19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9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5052元 徐家鑫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93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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