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王瓊賢
代 理 人 羅振宏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瓊賢自民國114年3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曾於112年間
依消債條例規定申請債務前置協商成立,達成自112年2月10
日起、分180期、利率6%、每月還款新台幣(下同)38,317
元之方案,原任職○○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5-6
萬元,但遭雇主資遣於112年6月離職,還款七期而於113年8
月毀諾,嗣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
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
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暨分配表、前置協商毀諾通知函、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
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母親戶謄與
嘉義市農會存摺節影本、行車執照、郵局、農會及金融機構
存摺節影本、保險存摺資料及保險單(含保單價值準備金資
料)、保費借款繳費通知單與借還款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3號
卷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對於協商條件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協商協議有困難之情事,且目前已達不能清償債
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 1、協商成立毀諾:成立自112年2月10日每月還款38,317元之協商,原任職○○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5至6萬元,但遭雇主資遣於112年6月離職,還款7期而於113年8月毀諾,有不可歸責原因。 2、調解(案號: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3號) 否□ 原投保○○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於112年6月30日退保。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5,717,709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中國信託403,078元、和潤208,646元、國泰世華184,066元、台新135,230元、匯豐130,588元、第一商銀168,742元、星展115,316元、合迪1,204,253元、聯邦1,094,441元、遠東商銀96,960元、台北富邦64,500元、玉山2,131,286元;金額合計為5,937,106元 總金額合計:6,034,001元 一、金融機構: 1、調解時玉山提出分180期、月付35,232元之方案 2、聯邦:應清償全部債務。 三、合迪車貸:每月需還21,840元。 四、和潤車貸:需還款7,260元。 五、合計每月至少需還款64,332元。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合庫;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金額為96,895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30,000元(零工)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共4名扶養義務人): 母親2,242元 (28年生、無財產、112年度所得總額僅123元、每月領有老農津貼8,110元【(17,076-8,110)÷4】。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148,044元 存款:283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台灣人壽17,761元。 房地現值:無。 機車:000-0000汽車市值約120,000元、000-0000機車市值約10,00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目前月收入30,000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19,3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10,682元,不足以負擔金融機構及部分資產公司提出之還款方案數額共64,332元。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CYDV-113-消債更-287-20250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