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安倫即王彥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2,746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
、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債務人王彥聖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
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依契約書重要契
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
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3212-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