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337號
聲 請 人 沈展衣
相 對 人 建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建來
相 對 人 白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分別於民國112年8月23日、11
2年8月25日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
出該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133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2年8月23日 2,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23日 2 112年8月23日 2,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23日 3 112年8月25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25日 4 112年8月25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8月25日
SLDV-113-司票-31337-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