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督促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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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暟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4,824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27-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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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鄭瑋仁地政士即林幸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幸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林 幸三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5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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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4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王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40-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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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謝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卉婷 於107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債務人謝卉婷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7,121元,但 於113年3月28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 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50,708元,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81-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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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謝秉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190元正,迭經 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48-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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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得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得詠於109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0,114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20,05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10 ,044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0,044元自113年9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73-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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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蔡嘉哲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 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 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9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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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7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文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77-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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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佩君於民國112年05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31日 起至民國119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189,323元正未 給付,其中185,740元為本金;3,28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謝佩 君於民國112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2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 計157,825元正未給付,其中152,626元為本金;4,499元為 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9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740元 謝佩君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2626元 謝佩君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928-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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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7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賴品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78-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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