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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煜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86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參個均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2860號被告許煜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殘渣袋3個,經檢驗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 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 、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 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許煜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檢 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19 日12時20分許,為警扣案之殘渣袋3個,經送往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經以乙醇溶液沖洗後,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人提出之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份等件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 字第343號卷第45至51頁、第121頁),確屬違禁物無疑,揆 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3

PCDM-114-單禁沒-151-20250303-1

審原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德友 指定辯護人 沈芳萍(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371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德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如附表編號1至3「扣押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 除犯罪事實、證據應予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證據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本案犯罪事實,應予更正如下:   楊德友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陳」、INSTAGRAM暱稱「林帥旻」之人(下合稱「小陳」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所組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9日17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黃仁勳」、「黃雅婷」、「豐陽營業員」向莊漢煌佯稱:如欲取回先前參與聚星計畫,於113年5月31日9時3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三路居所樓下交付之投資款項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必須支付違約金30%即66萬元云云,惟莊漢煌先前受騙交付上開220萬元後已發覺受騙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假意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3年6月26日10時許,在上開居所樓下等待交付餌鈔66萬元(內含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5,000元真鈔)。再由楊德友持「小陳」所提供如附表編號3所示行動電話內載之Telegram通訊軟體與之聯繫,依指示先至統一超商門市,列印其提供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之收據(上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工作證後,前往上址,向莊漢煌出示上開偽造之工作證,請其於上開偽造之收據上簽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莊漢煌、上開公司對於員工工作證、公司文書之管理正確性及信用,同時向莊漢煌收取上開餌鈔66萬元(內含附表編號4所示真鈔5,000元)之際,即遭埋伏之員警當場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因而未遂。 二、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楊德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 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90至92頁、第97至101頁)」。 貳、論罪科刑之依據: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比較刑度之輕重,以主刑 之比較為先,其輕重則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 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 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 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 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 三分之二」,所稱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或減至三分之二, 係規範其減輕之最大幅度,並非必須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 二。有期徒刑之減輕,應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然 後於減輕之最高度與最低度範圍內,審酌一切情狀而為科刑 輕重之標準,並非一經減輕,即須處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94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 判決可資參照)。另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 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 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 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 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 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 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 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 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㈠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全文31條,除第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行為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行為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 罰之。」。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又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 段並增訂同條項後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   ㈢經查,被告本案洗錢犯行之財物未達新臺幣1億元,其於偵查 中(見偵字卷第76頁)、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自白犯 罪(見本院卷第90至92頁、第97至101頁),且查無犯罪所 得(見後述),當無是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問題,不 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其所為均得依前揭自白規定減輕其刑 。另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是其所為無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後段規定之適用。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 比較,行為時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 下,裁判時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以上4年11 月以下,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裁判時法有利 於被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起訴書雖漏載起訴法條包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惟已於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載明由被告持偽造之「豐陽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證」,欲向告訴人莊漢煌索款之犯罪事實,本 院自應併予審理。又經本院告知被告此部分更犯之罪名(見 本院卷90頁、第97頁),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而無礙被 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四、至起訴書雖漏載起訴法條包括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 項之洗錢未遂罪,惟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載明被告持 偽造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收據、工作證,欲向告訴人索款 之際,遭埋伏員警當場以現行犯加以逮捕之事實,本院自應 併予審理,且此部分所涉罪名,其法定刑相較於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為 輕,復於本院審理時業已提示相關證據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 會(見本院卷第99至100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 此敘明。 五、被告與「小陳」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被告上開所為,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 公布,其中於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上開條例第2條第1款 第1目規定,所指詐欺犯罪,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 欺罪;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 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 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另所謂自白,係指對於自己所為犯罪事 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而言。經查,被告就上開所犯 詐欺犯罪,已於偵查中對於依指示向告訴人莊漢煌收現等事 實供認在卷(見偵字卷第76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 理時均自白在卷(見本院卷第90至92頁、第97至101頁), 且查無犯罪所得(見後述),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並未因其自白因而使司法警 察機關或檢察官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 之人(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其上開所為當無同條後段規 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八、被告與「小陳」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雖已著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然被害人 已發覺受騙報警處理,是被告經埋伏員警以現行犯當場逮捕 而未得逞,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九、被告上開所為,同時有刑法第25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減輕事由,爰依法遞減其刑。 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指示持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偽造之收據、工作證向告訴人收取詐欺款項,幸告 訴人已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未受66萬元之金錢損失,惟 被告本案所為仍漠視他人財產權,危害社會文書信用,對社 會治安造成相當之影響,應予非難;併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 ;暨被告就所犯洗錢犯行部分,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 及審理時均自白在卷,且查無犯罪所得,業經認定如上,惟 依前揭罪數說明,其上開犯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未遂罪,然就上開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即得依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部分,爰依刑法第57條併予 審酌之;另考量其未與告訴人洽談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 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角色之涉案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再審 酌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 6萬元,未婚,無扶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 第101至102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參、沒收部分: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 有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 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11 3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 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之。」。茲分述如下: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小 陳」提供與被告(見偵字卷第26至29頁),供渠等為本案詐 欺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 規定均予沒收;又因上開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之收據已宣告 沒收,其上如前開編號「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之偽造 印文、署押,即無庸重複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業經告訴人領回一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附卷可憑(見偵字卷第51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本案詐欺集團固應允按取款金額2.5%作為被告報酬,惟被告 尚未收到報酬即遭警以現行犯逮捕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30頁、第76頁),卷內復無證 據證明其確有因本案犯行獲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印文/署押 備註 1 偽造之「豐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楊德友 ①收款公司蓋印欄 ②代表人蓋印欄  ③經辦人員簽章欄  ①「豐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②印文1枚:   ③「楊明志」署押1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偵字卷第39頁、第46至47頁) 2 偽造之「豐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同上 ------------- -------------------------- 3 蘋果廠牌、IPHONE11型號、黑色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同上 ------------- -------------------------- 4 現金新臺幣5,000元 同上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712號   被   告 楊德友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縣○○鄉○○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成員,於民 國113年5月起,建置虛假之「豐陽投資」網路平台,並以LI NE暱稱「黃仁勳」、「黃雅婷」與被害人聯繫,嗣莊漢煌瀏 覽網路點擊廣告加入上開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便向莊漢 煌佯稱可使用前開平台投資,資金需要儲值云云,致莊漢煌 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付款給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惟莊漢煌發覺其遭詐欺,遂於113年6月1日報警處理。 楊德友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其等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與莊漢煌相約於113 年6月26日上午,在莊漢煌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三路居所 樓下(地址詳卷)向莊漢煌收取新臺幣(下同)66萬元之違 約金,迨楊德友於113年6月26日10時許抵達上址後,持偽造 之「豐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有「豐陽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印文、「楊明志」簽名)、「豐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證」,欲向莊漢煌索款之際,埋伏之員警遂當場將楊德 友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得偽造之收據、工作證、iPhone手機 1台等物品,楊德友始未詐欺得逞,警方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漢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德友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被告坦承犯行。 2 告訴人莊漢煌於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之過程,被告向其取款之過程。 3 告訴人手機中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過程。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被告為警查扣偽造之收據、工作證、手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 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 罪嫌。被告所犯偽造印文及私文書,均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部分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間,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扣案之印文及署押,請依 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扣案之收據、工作證、手機均為被 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付款時間 付款地點 付款金額 備註 1 113年5月31日9時30分 告訴人莊漢煌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三路居所樓下(地址詳卷) 220萬元 非由被告楊德友取款

2025-03-01

TPDM-113-審原訴-82-2025030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923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281號、第4282號、第4283 號、第4284號、第4285號、第4286號、第4287號、第4288號)及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4059號;113年度偵字第5578號、第1 0231號;113年度偵緝字第978號;113年度偵字第25961號、第30 562號、第37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勳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世勳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將自己 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 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 向之目的,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 意,於民國112年5月2日前某不詳時間,將其所申辦之彰化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 銀帳戶)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彰銀帳戶與永豐帳戶合稱本案帳戶 )等之帳戶資料,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 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及其所屬之成 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 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該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本案帳戶後 ,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得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 向。 二、案經吳峯榮、曾蓬秝、錢鎔、林運弘、劉佳瑋、張鈞棓、林 佩瑜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 華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匡思語、 梁銘哲、林廷聰、李靜怡、王俊賀、邱春仲、林志隆分別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林世 勳於審理程序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金訴卷二291頁 ),且公訴人、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就證據能力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餘所引用 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本件犯行,辯稱:我並未將本案帳戶 資料交付他人,而是先於112年4月份遺失彰銀帳戶提款卡, 永豐帳戶則是銀行自行寄提款卡給我,只有提款卡沒有實體 帳戶,我將永豐帳戶提款卡放在家中,不知道何時遺失,家 裡後來也發生火災,我也未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告訴他人 ,且有向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管區記清賢警員講本案提款卡 遺失等情。彰銀帳戶的存摺與印章都還在我這裡,因為本案 帳戶內沒有什麼錢,我都是以手機綁定LINE PAY,等到LINE PAY裡的錢不能領我才知道本案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我曾在 112年4、5月間應徵工作,對方有將彰銀提款卡影印,我覺 得那個公司怪怪的,好像要騙我的存摺,並將此事告知記清 賢警員,我也不知道將提款卡交給他人影印,也會發生這麼 多事云云。     二、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有如前揭所示受詐欺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後,遭提領一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金訴卷二291 頁),核與告訴人吳峯榮於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019 號卷〈下稱偵47019卷〉13-14頁;113年度偵字第25961卷二〈 下稱偵25961卷二〉3-4頁)、被害人黃莉盈於警詢證述(112 年度偵字第50442號卷〈下稱偵50442卷〉45-47頁;113年度偵 字第25961號卷三〈下稱偵25961卷三〉28-29頁)、被害人廖 素慧於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295號卷〈下稱偵50295卷 〉41-42頁;113年度偵字第25961卷一〈下稱偵25961卷一〉207 -208頁)、被害人郭士綸於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299 號卷〈下稱偵50299卷〉57-58頁;偵25961卷二66-67頁)、被 害人許瑋凌於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1836號卷〈下稱偵5 1836卷〉7-11頁)、告訴人曾薘秝於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 第54004號卷〈下稱偵54004卷〉9-11頁;偵25961卷○000-000 頁)、被害人蔡水生於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4607號卷 〈下稱偵54607卷〉36-37頁;25961卷三92-93頁)、告訴人錢 鎔於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5324號卷〈下稱偵55324卷〉7 5-78頁)、告訴人林運弘於警詢證述(偵55324卷129-131、 133-135頁)、告訴人劉佳瑋於警詢證述(偵55324卷190-19 4、195-197頁)、告訴人張鈞棓於警詢之證述(偵55324卷2 46-250頁)、告訴人林佩瑜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 9239號卷〈下稱偵59239卷〉33-35頁;偵25961卷○000-000頁 )、被害人張瑞娟於警詢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4059號卷〈 下稱偵54059卷〉43-45頁;偵25961卷三44-46頁)、告訴人 匡思語於警詢證述(113年度偵字第5578號卷〈下稱偵5578卷 〉第64-66頁)、被害人沈玟妤於警詢證述(偵5578卷95-97 頁)、告訴人梁銘哲於警詢證述(113年度偵字第10231號卷 〈下稱偵10231卷〉17-20、21-22、23-24、25-27、29-30頁; 偵25961卷○000-000、159-160、161-162、163-164頁)、告 訴人林廷聰於警詢證述(113年度偵字第8231號卷〈偵8231卷 〉23-26頁;偵25961卷二85-88頁)、告訴人李映臻(原名李 靜怡)於警詢證述(偵25961卷二42-44頁)、被害人李湘妍 於警詢證述(偵25961卷二58-59頁)、告訴人邱春仲於警詢 證述(偵25961卷○000-000頁;113年度偵字第30562號卷〈下 稱偵30562卷〉13-17頁)、告訴人林志隆於警詢證述(偵259 61卷三6-9頁;113年度偵字第37823號卷〈下稱偵37823卷〉37 -43頁)、被害人丘靈福於警詢證述(偵25961卷○000-000、 145頁)、告訴人王俊賀於警詢證述(偵25961卷一89-91頁 )相符;且有告訴人吳峯榮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 款憑條(偵47019卷21頁;偵25961卷二15-27頁)、被害人 黃莉盈提供之緯鉅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蘇子茜合作金庫銀行存 摺影本、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偵50442卷57-71頁;偵 25961卷三34-41頁)、被害人廖素慧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匯 款申請書、廖素慧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台灣土地銀行 匯款申請書影本(偵50295卷43、61-105頁;偵25961卷○000 -000頁)、被害人郭士綸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 、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偵50299 卷65-79頁;偵25961卷二75-82頁)、被害人許瑋凌提供之 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與詐騙 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偵51836卷17-31頁)、告訴人曾薘秝提 供之交易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偵5400 4卷65-73頁)、被害人蔡水生提供之新台幣匯款申請書、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交易明細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 圖、蔡水生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54 607卷51-58頁;偵25961卷○000-000頁)、告訴人錢鎔提供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台北 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偵55324卷119- 121頁)、告訴人林運弘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郵局存 摺封面影本、存款交易匯款明細查詢截圖、郵局匯款單(偵 55324卷179-180頁)、告訴人劉佳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存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偵55324卷225 -238頁)、告訴人張鈞棓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內 頁影本、現金收款單據、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及與詐騙集團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5324卷274-300頁)、告訴人林佩瑜提 供之六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交易匯款截圖、 存摺內頁明細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59239卷55-85頁; 偵25961卷○000-000頁)、被害人張瑞娟提供之匯款明細與 詐騙集團的對話紀錄(偵54059卷49-62頁;偵25961卷三72- 85頁)、告訴人匡思語提供手寫匯款紀錄、存款歷史交易明 細查詢(偵5578卷73-77頁)、被害人沈玟妤提供之對話紀 錄、詐騙集團提供之帳戶資料及匯款紀錄(偵5578卷105-11 1頁)、告訴人梁銘哲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 明細影本、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偵10231卷5 3-87頁;偵25961卷○000-000頁)、告訴人林廷聰提供之匯 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8231卷27-45頁、偵25961卷 ○000-000頁)、告訴人李靜怡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偵25961卷二45-54頁 )、告訴人邱春仲提供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影本 、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匯出匯款條、與詐騙集團對 話紀錄(偵25961卷○000-000頁;偵30562卷49-58、61-153 頁)、告訴人林志隆提供之欣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 收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5961卷三14-20頁 ;偵37823卷63-75頁)、被害人丘靈福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內頁影本、 詐騙集團人員及工作證照片、欣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 款收據、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25961卷○000-000頁)、 告訴人王俊賀提供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25 961卷○000-000頁)、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12年5月23日 、112年8月22日函暨附件彰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客戶往來一覽表、設定密碼功能 及辦理掛失紀錄(偵50299卷33、35-56頁;偵55324卷43、4 5-59頁;偵25961卷一61、63-77頁、偵5578卷37、39-53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5月31日、112 年6月1日、112年7月5日、112年10月16日函暨附件彰銀帳戶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019卷23、25-29、101、103 -118頁;偵8231卷51、53-58頁;偵50295卷11、13-21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6月19日彰作管字 第1120050014號函暨附件彰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54059卷63、69-76頁)、彰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10231卷13-16頁;偵30562卷9-12頁;偵50442卷25 -32頁;偵54004卷13-16頁;偵54607卷27-30頁)、永豐商 業銀行作業處112年8月22日函暨附件永豐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偵55324卷35、37-41頁;偵字第5578號卷第31 、33-35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30日函 暨附件永豐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019卷135、 137-139頁;偵50295卷161、163-165頁;偵51836卷149、15 1-153頁)、永豐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1836號 卷45-47頁)等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予認定。 三、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一)被告先於本院113年11月8日審理時辯稱:我約於112年4月 份遺失彰銀帳戶提款卡,永豐帳戶提款卡則放在家裡,後 來找不到等語(本院金訴卷二290頁);復於本院113年12 月20日審理時辯稱:我在112年4、5月間到台北應徵電機 工作時,有將彰銀提款卡提供給對方影印,但未告知提款 卡密碼,對方說電機工作是算件數,會將工作匯入我的戶 頭,我有向記清賢員警說那個地方好像是要騙我的存摺云 云(本院金訴卷○000-000頁),被告既先稱彰銀帳戶提款 卡是在112年4月間已遺失,卻復稱在112年4、5月間因應 徵工作將彰銀帳戶提款卡提供對方影印,則被告所辯是否 可採,已非無疑。參以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偵訊供述: 本案帳戶的金融卡不見了,永豐帳戶的金融卡早就不見了 ,當時金融卡跟手機同時不見,我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 寫在提款卡背面,另有一次應徵工作時,曾將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抄給對方云云(112年度偵緝字第4281號卷〈下稱 偵緝4281卷〉103-106頁、112年度偵緝字第4282號卷〈下稱 偵緝4282卷〉103-106頁、112年度偵緝字第4283號卷〈下稱 偵緝4283卷〉103-106頁、112年度偵緝字第4284號卷〈下稱 偵緝4284卷〉103-106頁、112年度偵緝字第4285號卷〈下稱 偵緝4285卷〉103-106頁、112年度偵緝字第4286號卷〈下稱 偵緝4286卷〉103-106頁、112年度偵緝字第4287號卷〈下稱 偵緝4287卷〉103-106頁、112年度偵緝字第4288號卷〈下稱 偵緝4288卷〉103-106頁),則被告於本院審理及偵訊所為 供述,就其因應徵工作而將彰銀帳戶提款卡交由對方影印 ,抑或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抄給對方等節,其前後供述 不符,而金融帳戶之提款卡、網路帳號及密碼等,係個人 重要金融資料,有否將上開資料提供與他人或以何方式提 供與他人,均非複雜情事,實難想像被告對於此等事項, 竟為反覆不同之辯稱,另對於永豐帳戶的提款卡何時遺失 等節,被告亦無法提出任何說明,被告辯稱本案帳戶之提 款遺失等節是否可信,實非無疑。 (二)況現今詐欺集團成員為避免犯行遭查緝,通常會使用與自 己毫無關聯之他人帳戶作為掩飾,如拾獲貼有密碼之提款 卡,應得以預見一般人如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遺失 ,為防止拾得者擅領存款或擅用帳戶,必定會隨即辦理掛 失手續,若猶以該帳戶作為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 具,即有可能無法提領犯罪所得,致其大費周章從事之犯 行成空,被告之辯解,實難以想像為真,益證詐欺集團成 員並非偶然拾獲或竊取,貿然以他人之提款卡、密碼,作 為犯罪使用。再者衡情一般人當知將密碼貼在提款卡上, 若提款卡遺失被他人拾獲後,很可能會被犯罪集團作為「 人頭帳戶」之犯罪工具使用,而依上開被告於112年11月3 0日偵訊供述,其係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寫在提款卡, 被告係具有一定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自當知悉記載有密碼 的提款卡遺失被他人拾獲後,很可能會被犯罪集團作為「 人頭帳戶」之犯罪工具使用,被告卻放任貼有密碼之提款 卡遺失,而未報警或掛失,其辯稱實有違常情,足認本案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應係由被告以不詳方式提供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無訛。    (三)又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如附表所示時間將款項匯 至本案帳戶後,隨即於同日遭他人轉提,有本案帳戶之交 易明細在卷可佐(偵47019卷105-118頁;偵47019卷137頁 ),衡之常情,除申設並持有本案帳戶之被告自願將本案 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外,殊難想像該詐欺集團有 何其他取得本案帳戶資料進而使用作為轉提詐欺贓款之管 道,可見詐欺集團應係經被告同意而取得本案帳戶資料, 否則當無告訴人及被害人將受詐騙之贓款匯入本案帳戶, 即可迅速將贓款轉提之可能。參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自承 彰銀帳戶內並無款項,永豐帳戶提款卡是銀行自行寄來, 都沒有在使用等語(偵8231卷20頁、偵緝4281卷104頁、 偵緝4282卷104頁、偵緝4283卷104頁、偵緝4284卷104頁 、偵緝4285卷104頁、偵緝4286卷104頁、偵緝4287卷104 頁、偵緝4288卷104頁),顯然被告應係考量將本案帳戶 資料提供給他人,不會造成其本身損害後,而出於己意提 供予他人使用,並非遺失後由他人以不詳方式取得等情, 堪以認定。 (四)被告固於前揭偵訊辯稱係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寫在提 款卡後面等語。惟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乎 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 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故一般人均有妥善保 管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身帳戶之基 本認識。而依一般人使用帳戶之通常經驗,以書寫方式記 憶密碼者已屬少數,縱記性不佳,而有憑藉書寫記錄密碼 之必要,一般人為保護自身權益,亦知曉應將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分別存放,避免存摺、提款卡一旦遺失或遭竊時 ,他人依密碼即可輕易盜領帳戶內之款項,甚或帳戶遭詐 欺者不法利用徒增訟累或追訴危險,招致難以控制、估量 之風險及損失,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47歲,且為國中肄 業,並已有工作經驗,非屬全無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之 人,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其竟為圖方便而將提款卡密 碼書寫於提款卡上,而使拾得或取得者可輕易盜領甚至冒 用該帳戶,所為甚與常情事理有悖,益徵被告所辯,洵無 足採。  (五)至被告另辯稱:我有將本案提款卡遺失等情告知記清賢警 員,並告知他說我在112年4、5月間應徵工作,對方有將 彰銀提款卡影印,那個公司好像要騙我的存摺等語。而永 豐帳戶的提款卡是放在家中,不知道何時遺失,家裡後來 也發生火災云云,惟記清賢員警係因被告及其住所為治安 顧慮重點場所,需每月不定時與被告聯繫,而因記清賢員 警查詢被告有新增詐欺及洗錢等資料,故向被告詢問是發 生何事,被告因而表示本案帳戶提款卡遺失可能遭盜用, 而被偵辦中等語,有記清賢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憑(本院 金訴卷二309頁),可知記清賢是因查詢到被告涉及詐欺 及洗錢案件之紀錄,詢問被告是發生何事,被告因而為上 開回應,並非被告主動報警表明本案帳戶遺失,且被告辯 稱本案帳戶係因遺失,而非其交付他人使用等節,並無可 採,業經論述如前,自難僅以被告曾向記清賢員警為前揭 表示,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另永豐帳戶之提款卡等資料 ,縱因被告家裡失火已滅失,然若非係被告將永豐帳戶資 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亦殊難想像該詐欺集團有何其他 取得本案帳戶資料進而使用作為轉提詐欺贓款之管道,從 而被告上開辯稱均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辯稱其未將本案帳戶提款卡等資料交付他 人,而係遺失云云,並無可採,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 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 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 律。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除 第6條及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外,其餘條文 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自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 ,含本刑及有關刑加重、減輕事由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 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被告之法律為整體之適用。 (二)關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 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 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 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 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 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 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再者 ,一般洗錢罪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 洗錢防制法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 上限規定。 (三)就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行為時法),修正後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嗣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後條次移為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則歷次修法後被告須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 之適用,最後修法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之減刑要件。 (四)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 新臺幣(下同)1億元,且被告否認洗錢犯行,是無論依 修正前後之前揭規定,均無減刑之適用。是比較修正前被 告之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2月以上5年以下;依現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 下。綜合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一體適用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      二、核被告本件所為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洗錢罪。     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編號11、13、18所示告訴人及 被害人施行詐術後,雖使其等各如上開編號所示分數次匯款 交付財物,惟係各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先後侵害同 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分別以包括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故被告為上 開詐欺取財犯行之幫助犯,應各就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 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被告僅係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幫助洗錢,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059號、113 年度偵字第5578號、113年度偵字第10231號、113年度偵緝 字第978號、113年度偵字第259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 案部分(即附表編號13至23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即附表 編號1至12部分)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 所及,復經本院告知罪名與權利,保障被告之防禦權,基於 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與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助長詐騙財產及洗錢犯罪之風氣,造 成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實為當今 社會詐欺取財犯罪頻仍之根源,且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 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且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賠償其等之損 害,兼衡本案被害人數及金額、告訴人與被害人之意見(本 院金訴卷一214、301頁;本院金訴卷二292、375頁)、被告 自陳國中肄業、離婚、從事建築工地工作,收入時好時壞等 家庭經濟狀況(本院金訴卷二375頁),及其為本案犯行之 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 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林郁芬、楊挺宏 、陳書郁、馬鴻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仲慧、黃于庭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昀 附表(時間:民國;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卷頁 1 告訴人吳峯榮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吳峯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2日下午2時30分許 10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4頁。 2 被害人黃莉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黃莉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2日上午10時36分許 20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4頁。 3 被害人廖素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6日上午9時47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廖素慧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2日下午3時48分許 20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4頁。 4 被害人郭士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郭士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5日下午1時20分許 2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6頁。 5 被害人許瑋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許瑋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5日下午4時58分許 40萬元 永豐帳戶 偵47019卷137頁。 6 告訴人曾薘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曾薘秝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6日上午10時31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7、118頁。 7 被害人蔡水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蔡水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4日下午2時15分許 18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5頁。 8 告訴人錢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錢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5日下午2時12分 192萬元 永豐帳戶 偵47019卷137頁。 9 告訴人林運弘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林運弘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6日下午1時32分許 136,754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8頁。 10 告訴人劉佳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30日下午6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劉佳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6日上午10時31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8頁。 11 告訴人張鈞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張鈞棓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2日下午4時6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4-115頁。 112年5月2日下午4時11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4-115頁。 12 告訴人林佩瑜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操作,致林佩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5日上午8時50分許 60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5頁。 13 被害人張瑞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朋友-志斌11/20」與張瑞娟聯絡,向張瑞娟佯稱依照指示匯款投資得獲利等語,致張瑞娟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網路銀行帳號匯入右列款項至彰化銀行帳戶。 112年5月6日9時27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7頁。 112年5月6日9時28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7頁。 112年5月6日9時33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7頁。 112年5月6日9時33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7頁。 14 告訴人匡思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使用不詳方式與匡思語聯絡,向匡思語佯稱依照指示匯款投資得獲利等語,致匡思語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網路銀行帳號匯入右列款項至彰化銀行帳戶。 112年5月6日9時22分許 10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7頁。 15 被害人沈玟妤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8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小夏」、「六和官方客服」與沈玟妤聯絡,向沈玟妤佯稱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得獲利等語,致沈玟妤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網路銀行帳號匯入右列款項至彰化銀行帳戶。 112年5月5日9時29分許 50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6頁。 16 告訴人梁銘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20時00分,經由通訊軟體LINE,佯以投資貴重精品為由,致梁銘哲陷於錯誤,依指示注資。 112年5月6日12時17分 37,000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8頁。 17 告訴人 林廷聰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5日18時00分,經由交友網站「Rooit」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邀約進行國際交易及投資,致林廷聰陷於錯誤,依指示注資。 112年5月6日13時38分 60,000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8頁。 18 告訴人 李靜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間,透過通訊軟體佯以投資操作,致李靜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2日下午1時42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4頁。 112年5月2日下午1時44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4頁。 112年5月2日下午1時46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4頁。 112年5月2日下午1時47分許 5萬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4頁。 19 被害人 李湘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透過通訊軟體佯以投資操作,致李湘妍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2日上午9時57分許 50萬元 彰銀帳戶 偵字4019卷114頁。 20 告訴人 邱春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佯以投資操作,致邱春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3日上午9時42分許 2,013,288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5頁。 21 告訴人 林志隆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佯以投資操作,致林志隆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4日下午2時23分許 160萬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5頁。 22 被害人 丘靈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透過通訊軟體佯以投資操作,致丘靈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3日下午1時29分許 60萬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5頁。 23 告訴人 王俊賀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佯以投資操作,致王俊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6日下午12時25分許 13,000元 彰銀帳戶 偵47019卷118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2025-02-26

TYDM-113-金訴-732-20250226-1

壢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又因施用毒 品案件...」至第6行「...執行完畢」之前科部分予以刪除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陳俊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於檢察 官雖於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主張被告係構成累犯,並請 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然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 刑案資料查註資料表以外之證明方法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 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致本院無從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 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且本院認被 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僅須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 以審酌即可,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台上大字第5660 號裁定意旨,自不予認定為累犯,然本院仍以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附上開資料表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 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觀察、勒戒,猶無視法令 禁制,未澈底戒絕惡習而再犯,顯見其自制力薄弱,無戒毒 悔改之意,且其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惟念及被告 所犯主要係自戕身心健康,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不同,暨 施用毒品者通常具有成癮性,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 質有異,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施用毒品之時 間、毒品種類、暨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 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804號   被   告 陳俊佑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2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並於112年7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9月5日凌晨4時30分許為 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9月5日凌晨2時5分 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1段與天津街口,因毒品通緝 案件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 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佐,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 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 ,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許炳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秀婷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2-26

TYDM-114-壢簡-402-20250226-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1021-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884-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450-20250221-1

桃原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詩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6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詩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 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徐詩意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15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 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1年10月28日釋放出所,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0、534、9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按,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 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依法追訴,則本件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法並無不合。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就本件犯行,其為警採集其尿液前,即主動坦承其係有 施用第二級毒品乙節,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按(見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547號卷第16至17頁), 足認員警於盤查被告之時,尚乏確切之根據,足對被告為有 施用毒品之合理懷疑及採驗其尿液前,本案被告主動供出犯 罪行為,並不逃避接受裁判,應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 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又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刑事科刑及執 行紀錄,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 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 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 ;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 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 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 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 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 國中肄業、服務業,而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547號卷第1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 欄)乙節;並參以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350號 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 547號卷第139頁),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 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沒收。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6235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235號   被   告 徐詩意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詩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11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 3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0號、第534號、第396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8月29 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住處,以燃燒玻 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於113年9月2日晚間10時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松江 路與民族東路口查獲,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2.4 6公克、總淨重2.00克),復經警採其尿後送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詩意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U11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及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而扣案毒品經送檢驗,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鑑定人結文各1紙在卷可憑,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另被 告現因另涉加竊盜及過失傷害案件,現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及本署偵查中,有被告提示簡表在卷可憑,故不宜附命 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廖晟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建寧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附表: 扣案物名稱及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白色透明晶體 2包 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總毛重2.4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00公克。各取0.01公克鑑定用罄,總淨重餘1.98公克。

2025-02-17

TYDM-113-桃原簡-284-20250217-1

審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雅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樓之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0297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69號、113 年度偵字第35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寅○○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可 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 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 供他人時,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充作詐欺犯罪匯款之指 定帳戶,並於不法詐騙份子提款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 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 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予他人使用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某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統 一超商,以店到店之方式,將其名下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寅○○郵局帳戶)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寅○○元大 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 稱寅○○台新帳戶)及其子謝○佑(民國000年0月生)所有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謝○佑郵局帳戶)、其女謝○蓁(民國00年00月生,所 涉犯行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謝○蓁郵局帳 戶)之提款卡提供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並以LINE傳送密碼。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法,分別向 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 所示之帳戶內,不詳之人隨即將上開款項提領或轉匯一空, 以此方式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均察 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辛○○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庚○○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信義分局、己○○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子○○訴 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乙○○、池景青分別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戊○○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丑○○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分別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 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39頁,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4頁), 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 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 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本院復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及被告充分表 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寅○○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 ,辯稱:對方說是家庭代工,提供提款卡買貨用的,我完全 不知情云云。經查: (一)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卯○○等13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方式,各將遭騙金額匯至被告提供之金融帳戶內,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乙情,有附表二證據卷頁欄所示之證據可參,且有證人即被告未成年女兒謝○蓁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筆錄、被告所有郵局帳戶、元大帳戶、台新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謝○佑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謝○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字第30297號卷41頁至第44頁、第391頁至第527頁,偵字第35362號卷第143頁至第146頁、第291頁至第292頁,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徵被告交付之上開金融帳戶確已作為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卯○○等13人詐騙,供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卯○○等13人匯款以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首堪認定。 (二)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1、按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等,關係該帳戶款項之存取,自無任意出借、交付或 將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予非熟識者 之理,前開物品如遭人以不法意圖知悉並持有,即可以該 帳戶供為匯款入帳並得以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逕行提領帳戶內金額,而發生犯罪集團以之作為詐欺 等財產犯罪並取得被害人所交付金錢之犯罪結果。而利用 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機 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帳戶,切 勿出賣或交付個人帳戶,以免淪為詐騙者之幫助工具,此 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知悉。   2、次按洗錢防制法所謂之洗錢,依同法第2條規定,係指: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 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 益者;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者而言。再 者,金融帳戶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 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 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 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 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 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 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大上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法上之 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 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如行為人於提供帳戶 資料予對方時,依其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與對方 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已預見其所提供之帳戶被用來作為詐 欺取財等非法用途、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之可能性甚高 ,且對方提領款項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仍心存僥倖而將該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 人使用,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 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仍 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3、查被告於案發時為年滿46歲之成年人,且為國中畢業、從 事物流業,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字第30297 號卷第23頁),足認被告具有相當智識程度、社會經驗, 對於其名下及兒、女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當知應謹 慎保管,避免交付不熟識之他人,其對於將其名下及兒、 女之金融帳戶帳戶資料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將可 能遭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及遮斷金流洗錢之工具一事, 顯非無從預見,且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我知道金融卡及密 碼提供給不詳人士使用,有可能淪為人頭帳戶(見偵字第 35362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是被告對於將其名下及兒 、女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給他人作為從事詐欺等財產犯罪 及洗錢之不法目的使用,已有合理之預期,仍認為縱遭作 為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使用,自己也不致蒙受損失,仍將 其名下及兒、女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容任取得 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上開金融帳 戶,雖未見其有何參與詐欺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卯○○等13人 之行為,或於事後分得款項之積極證據,而無從認屬本案 詐欺取財犯罪之共同正犯,然其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 他人之際,既已容任他人作為匯入、提領、匯出金錢使用 ,該行為已足彰顯其有幫助該他人實行包含詐欺取財在內 等不法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該收受被告所提供上開 金融帳戶資料之人果與同夥利用以之作為向附表一所示之 告訴人卯○○等13人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使用,且各該款項 旋即由詐欺犯罪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而難以追查,足認被告對於提供其名下及兒、女之 金融帳戶,他人將可自由使用其名下及兒、女之金融帳戶 ,並將之供作包含詐欺等不法行為所得款項匯入、匯出、 提領,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一情,已有預見, 被告主觀上顯有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 及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至為明確,是被告 自應負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刑責甚明。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於交付前上網查「家庭代工補 助是的嗎」,查得此為詐欺集團詐騙帳戶之手法,卻在對 方片面之詞,完全未查證下,為獲得每張1萬元之補助款 ,即率然將其名下及兒、女之金融帳戶交與對方,有被告 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偵字第3029 7號卷第433頁至第453頁),其辯稱:我完全不知情云云 ,實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俱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NGUYEN THAI NGUYEN行為後 ,洗錢防制法分別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 有關之法定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 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適用法律原則, 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 同之新、舊法。   1、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 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2、有關自白減刑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 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 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3、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不 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依立法理由 說明:「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 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 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定明洗 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 ,可知該條項規定並非法定刑變更,而為宣告刑之限制, 即所謂處斷刑;係針對法定刑加重、減輕之後,所形成法 院可以處斷的刑度範圍。   4、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裁 判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112年6月 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二)次按當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將 金錢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之人頭帳戶時,該詐欺取財 犯行自當「既遂」;至於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遭詐欺集團 成員提領成功與否,乃屬洗錢行為既、未遂之認定;即人 頭帳戶內詐欺所得款項若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當 屬洗錢行為既遂,自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若該帳戶遭檢警機關通報金融業者列為警示帳戶 而凍結、圈存該帳戶內款項,致詐欺集團成員無法提領詐 欺所得款項,或者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 項時,遭檢警機關當場查獲而未能提領得手,則屬洗錢行 為未遂,僅能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 洗錢未遂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裁定意 旨參照)。經查:    1.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戊○○遭詐騙匯出之款項,於匯 入本案謝○蓁郵局帳戶時,已達該詐欺集團可實際管領 支配之範圍內,揆之前開說明,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 編號13所示之犯行,該當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為幫助 犯,自成立幫助犯詐欺取財既遂罪。    2.至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戊○○遭詐騙匯入本案謝○蓁 郵局帳戶內之款項因遭圈存而無法提領,未能達到掩飾 、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而未形成金融斷 點,詐欺集團成員就詐騙本案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 戊○○之犯行,該當修正前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為幫助 犯,自成立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未遂罪。 (三)核被告寅○○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及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 1項之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未遂罪(併辦意旨認被告所 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容有誤會,應予更正)。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 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 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 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案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戊○○所匯款 項遭銀行圈存,無法提領,未形成金融斷點,而未能達到 掩飾、隱匿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目的,業如前述,是 以本院審理後,就詐騙告訴人戊○○部分改論處被告幫助犯 修正前一般洗錢未遂罪,僅行為結果由既遂改論以未遂, 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四)復按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關於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 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 罪時,始予適用(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5592號判決 意旨參照)。倘能逕以該等罪名論處,甚至以詐欺取財、 洗錢之正犯論處時,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 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 條項規定(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4603號、第5592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本案 5本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得以利用其所交付之 帳戶提領款項而掩飾、隱匿贓款去向,既經本院認定成立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 項之幫助洗錢罪,揆諸上揭說明,即無洗錢防制法第15 條之2 規定之適用,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亦涉犯洗錢防制 法第15條之2 第3 項第1 款、第2 款之罪,並為一般洗錢 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再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 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 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 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編號6、8、11所示之告訴人 庚○○、乙○○及被害人丑○○施行詐術,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接續匯款至附表編號6、8、11「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 ,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向同一告訴人、被害人 實施犯罪,係出於同一目的、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視一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就上開部分,應各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六)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使詐騙集團得以利用被告本 案金融帳戶,分別對本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卯○○等13人詐 欺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以一行為犯幫助一般洗錢罪 及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 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七)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 人,使詐騙集團得以利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 亦因被告之行為,掩飾了犯罪所得之去向,進而使執法人 員難以追查詐騙犯罪人之真實身分,造成本案附表一所示 之告訴人卯○○等13人等受騙,金額共達新臺幣(下同)16 0萬元,所為實非可取;而被告一再否認犯行,且未能與 本案之告訴人卯○○等13人達成和解,顯見就其所為之本案 犯行,毫無悔悟之心,複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 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 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 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 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 適用裁判時法」。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先予 敘明。 (一)次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 者,亦適用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 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經查,本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卯 ○○等13人遭詐騙而匯入被告所提供帳戶內之160萬元,屬 洗錢之財產,惟考量被告就洗錢之財產並無事實上處分權 ,倘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宣告沒收,有過苛之 虞,爰參酌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末按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並無 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 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62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依卷內證據資料,無法證明被告將金融帳戶提供詐 騙集團使用時受有報酬,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本件詐騙 集團正犯詐得款項後有分配予被告,是尚不能認被告因詐 騙集團所為詐欺取財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就詐騙 集團成員取得之不法所得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及檢察官劉育瑄移送併辦,並經檢察 官蔡宜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卯○○ (提告) 113年3月初 假投資 113年3月13日9時31分許 10萬元 本案謝○蓁郵局帳戶 2 癸○○ (未提告) 113年1月間起 假投資 113年3月13日 11時52分許 10萬元 寅○○元大帳戶 3 子○○ (提告) 112年12月9日起 假投資 113年3月13日12時40分許 20萬元 寅○○台新帳戶 4 辛○○ (提告) 112年12月底起 假投資 113年3月13日 12時59分許 20萬元 寅○○郵局帳戶 5 池景青 (提告) 113年間 假投資 113年3月13日15時12分許 20萬元 本案謝○佑郵局帳戶 6 庚○○ (提告) 113年2月5日起 假投資 113年3月14日 8時51分許 5萬元 寅○○元大帳戶 113年3月14日 8時54分許 5萬元 113年3月14日 9時2分許 5萬元 113年3月14日 9時3分許 5萬元 7 己○○ (提告) 113年2月底起 假投資 113年3月14日8時57分許 3萬元 寅○○元大帳戶 8 丑○○ (未提告) 113年3月間 假投資 113年3月14日9時2分 5萬元 本案謝○佑郵局帳戶 113年3月14日9時3分 5萬元 9 丁○○ (提告) 113年3月初 假投資 113年3月14日9時56分許 9萬元 本案謝○蓁郵局帳戶 10 壬○○ (提告) 113年2月25日起 假投資 113年3月14日21時23分許 5萬元 本案謝○蓁郵局帳戶 11 乙○○ (提告) 113年3月初 假投資 113年3月14日21時39分許 5萬元 寅○○台新帳戶 113年3月14日21時40分許 5萬元 12 甲○○ (提告) 113年3月初 假投資 113年3月15日12時9分許 13萬元 本案謝○蓁郵局帳戶 13 戊○○ (提告) 112年12月間 假投資 113年3月21日8時44分許 10萬元 (圈存) 本案謝○蓁郵局帳戶 附表二: 編號 事實 證據卷頁 1 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部分(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部分) 1、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2、卯○○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交付之收據(見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185頁至第194頁)。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 1、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109頁至第119頁)。 2、癸○○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與詐欺集團簽訂之佈局合作協議書(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135頁至第155頁)。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之部分) 1、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239頁至第245頁)。 2、子○○之匯款紀錄、詐欺集團交付之商業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297頁至第349頁)。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 1、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 2、辛○○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與詐欺集團簽訂之佈局合作協議書、詐欺集團交付之商業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87頁至第101頁)。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部分(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所示之部分) 1、池景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362號卷第87頁至第92頁)。 2、池景青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見偵字第35362號卷第107頁至第137頁)。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部分) 1、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165頁至第166頁)。 2、庚○○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183頁至第190頁)。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部分) 1、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2、辛○○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221頁至第231頁)。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部分(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所示之部分) 1、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5362號卷第71頁至第74頁)。 2、丑○○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見偵字第35362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部分(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所示之部分) 1、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2、丁○○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209頁)。  10 如附表一編號10 所示之部分(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 1、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 2、壬○○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99頁至第107頁)。  11 如附表一編號11 所示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之部分) 1、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357頁至第359頁)。 2、乙○○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與詐欺集團簽訂之商業操作合約書、詐欺集團交付之日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見偵字第30297號卷第371頁至第385頁)。  12 如附表一編號12 所示之部分(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 1、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117頁至第127頁)。 2、甲○○之匯款紀錄、詐欺集團交付之收據、面交取款車手照片(見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129頁至第136頁)。  13 如附表一編號13 所示之部分(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部分) 1、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145頁至第156頁)。 2、戊○○之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269號卷第157頁至第172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14

TYDM-113-審金訴-2091-2025021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10 7、210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3940、34663、45129 、39591號、114年度偵緝第45、46、47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 (113年度易字第153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仲益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 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五),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即附件一,下同)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第10行「詐 欺取財」後均補充「及得利」。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件二至五 ,下同)犯罪事實欄第1行「可預見」均更正為「已預見」 。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 第7至8行「於112年3月27日至112年12月5日間之某時,在不 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均更正為「旋於該門市門口當場」 。  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轉帳」前補充「而於同日晚間8 時34分許」。  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轉帳」前補充「而於同日下午5 時47分許」。  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內」後補充「,以之繳納PDLIV E直播平台點數之費用,而取得相當於上開點數之財產上不 法利益。」。  ㈦113年度偵字第451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件三,下同) 犯罪事實欄第18行「5,000元」更正為「1,000元」。  ㈧113年度偵字第451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第24行「 暱稱『明綸』帳號之IP位置之使用人為被告」更正為「購買點 數用戶之IP位址與本案門號之IP位址相同」。  ㈨114年度偵緝字第45、46、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件五) 犯罪事實欄㈠第8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更正 為「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㈩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仲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 院易字卷第160至164頁)。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告訴人林宏茗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告訴人錢孟娜、吳彥 芃、陳永傑、蔡俊偉、許箔肯、陳采辰、王○紳(民國00年0 0月生)及洪○嘉(00年00月生)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公訴意 旨認被告就告訴人錢孟娜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然此與 本院上開認定罪名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以一次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9人遂行詐欺取財及得利行為,是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1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及8次幫助詐欺得利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 即詐得金額較高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論處。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㈣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因詐欺案件經法院 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 竟仍任將門號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式幫助 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行,不僅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 不窮,更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嚴重危害 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法治觀念顯有偏差,誠值非難。惟念 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考量其犯行所侵害財產 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及參以被告未取得告訴人9人之諒解或 實際賠償損害,再兼衡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 為高中肄業,入所前從事家電配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 本院易字卷第1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㈠查被告將其本案門號之SIM卡交付詐欺犯罪者,助其遂行詐欺 取財及得利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前揭SIM卡屬被 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當為無疑。惟前揭物品既 未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衡諸上開物品單獨存 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 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 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 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 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係以每張SIM卡新臺幣(下同)1,200元為對價將本案 門號之SIM卡提供予詐欺犯罪者等情,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 供述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161頁、第164頁),足見被告因 本案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應為1,200元,是上開犯罪所得雖 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另因本件被告係屬幫助犯,是就本件正犯之犯罪 所得,尚無從對被告併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姿妤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念珩、曾耀賢移送併案 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107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2108號   被   告 李仲益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仲益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予不相識之人使用,該人可藉此 實施犯罪行為並掩飾犯行躲避追查,對於詐欺集團收集行動 電話供非法用途,當有所認識,且其發生不違其本意,竟基 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至 新竹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南大門市,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後,於11 2年3月27日至112年12月5日間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 方式,將本案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該人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集團成員分別:㈠於112年 12月5日,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宋恩」,向林宏茗佯稱: 有iPhone手機販售等語,並提供本案門號之號碼以取信林宏 茗,致其陷於錯誤,轉帳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指定之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此 部分另由警處理)內。㈡於113年1月24日17時許,以臉書暱 稱「禹綸」,向錢孟娜佯稱:有手機販售等語,並提供本案 門號以取信錢孟娜,致其陷於錯誤,轉帳5,000元至指定之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此部 分另由警處理)內。嗣林宏茗、錢孟娜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林宏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錢孟娜訴由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李仲益於偵訊時之供述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A門號)為被告所申辦、使用之事實。 ㈡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宏茗於警詢之證述 2.告訴人林宏茗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各1份 詐欺集團以本案門號詐騙告訴人林宏茗之事實。 ㈢ 1.證人即告訴人錢孟娜於警詢之證述 2.告訴人錢孟娜提出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各1份 詐欺集團以本案門號詐騙告訴人錢孟娜之事實。 ㈣ 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 本案門號為被告所申辦,且以A門號為聯絡電話。 ㈤ 本案門號申請書1份 本案門號係以被告之身分證、健保卡所申辦,且其上之簽名與卷附調查筆錄、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訊問筆錄、本署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上被告之簽名,其字跡之字體結構、連筆及運筆方式等特性大致相同。 二、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以一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使詐欺集團得以分別詐騙告 訴人2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處斷。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罪,請審酌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姿妤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慧秀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33940號                   113年度偵字第34663號   被   告 李仲益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移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尚未分案)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 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李仲益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予不相識之人使用,該人可藉此 實施犯罪行為並掩飾犯行躲避追查,對於詐欺集團蒐集行動 電話供非法用途,當有所認識,且其發生不違其本意,竟基 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之某 時,前往新竹市○區○○路000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南大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 後,於112年3月27日至112年12月5日間之某時,在不詳處所 ,以不詳方式,將本案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該人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不詳集團成員分別: ㈠於112年12月17日12時前之某時,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 「林偉倫」在「二手手機交易平台」社團中刊登販售iPhone XS手機之貼文,吳彥芃瀏覽上開貼文後,遂私訊「林偉倫 」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3,2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機,嗣 「林偉倫」即向吳彥芃佯稱:須先以匯款方式支付訂金2,00 0元云云,致吳彥芃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17日19時許,依 指示匯款2,0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虛擬帳號(本案虛擬帳號A)。嗣吳彥芃因遲未收到上開手 機,乃警覺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查後,發現本 案虛擬帳號A係由以本案門號作為註冊門號之「PDLIVE直播 平台」帳號於交易時所產生,該詐欺集團即以此方式獲取免 付PDLIVE點數費用之不法利益。㈡於112年12月17日之某時,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林偉」在Facebook某社團中刊登 販售iPhone XS Max手機之貼文,陳永傑瀏覽上開貼文後, 遂私訊「林偉」表示願以3,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機,嗣 「林偉」即向陳永傑佯稱:須先以匯款方式支付訂金2,000 元云云,致陳永傑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17日21時18分許 ,依指示匯款2,0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本案虛擬帳號B)。嗣陳永傑因遲未收到上開手機,乃 警覺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查後,發現本案虛擬 帳號B係由以本案門號作為註冊門號之「PDLIVE直播平台」 帳號於交易時所產生,該詐欺集團即以此方式獲取免付PDLI VE點數費用之不法利益。案經吳彥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陳永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 二、證據:  ㈠證人即告訴人吳彥芃、陳永傑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告訴人2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奇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函復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 詐欺得利罪嫌。被告以一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使詐欺集團 得以分別詐騙告訴人2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 不確定故意,為詐欺得利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10 7、2108號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尚未 分案),此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參,而本案被告所提供之手機門號與前案相同,是本案 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條規定,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王 念 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 仲 芸 附件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45129號   被   告 李仲益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認為應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謙股)併 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李仲益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予不相識之人使用,該人可藉此 實施犯罪行為並掩飾犯行躲避追查,對於詐欺集團蒐集行動 電話供非法用途,當有所認識,且其發生不違其本意,竟基 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之某 時,前往新竹市○區○○路000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南大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 後,於112年3月27日至112年12月5日間之某時,在不詳處所 ,以不詳方式,將本案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該人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不詳集團成員於113 年3月7日14時29分許,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明綸」,在「 二手手機交易平台」社團中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貼文,許 箔肯瀏覽上開貼文後,遂私訊「明綸」並約定以預付新臺幣 (下同)1,000元之訂金方式購買上開手機,嗣「明綸」即向 許箔肯佯稱:須先匯款訂金,始可約在臺南火車站面交該手 機等語,並提供本案門號之號碼以取信許箔肯,致許箔肯陷 於錯誤,於113年3月7日15時37分許,依指示匯款5,000元至 「明綸」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再由詐欺集團成 員購買MyCard點數1,000點,該詐欺集團即以此方式獲取免 付MyCard點數費用之不法利益。嗣許箔肯因遲未收到上開手 機,乃警覺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查後,發現暱 稱「明綸」提供之帳號綁定本案門號,且上開時段暱稱「明 綸」帳號之IP位置之使用人為被告而查獲。案經許箔肯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告訴人即證人許箔肯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證人許箔肯提出之對話紀錄。  ㈢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門號通聯調閱作業-查詢通聯紀 錄單。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 幫助詐欺得利罪嫌。被告以一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使詐欺 集團得以分別詐騙告訴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 不確定故意,為詐欺得利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10 7、2108號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 13年審易字第2231號審理中,此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今本案被告所提供之手機門號 與前案相同,是本案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 予以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曾 耀 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庄 君 榮   附件四: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39591號   被   告 李仲益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認為應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謙股)併 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李仲益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予不相識之人使用,該人可藉此 實施犯罪行為並掩飾犯行躲避追查,對於詐欺集團蒐集行動 電話供非法用途,當有所認識,且其發生不違其本意,竟基 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之某 時,前往新竹市○區○○路000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南大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 後,於112年3月27日至112年12月5日間之某時,在不詳處所 ,以不詳方式,將本案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該人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不詳集團成員在臉書 Marketplace社團中刊登販售iPhone XS Max 256手機之貼文 ,蔡俊偉瀏覽上開貼文後,遂私訊對方並約定以新臺幣(下 同)2,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機,嗣對方即向蔡俊偉佯稱: 須先匯款始可寄出貨品等語,並提供本案門號之號碼以取信 蔡俊偉,致蔡俊偉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17日14時15分許 ,依指示匯款2,0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虛擬帳戶(奇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嗣蔡俊偉 因遲未收到上開手機,乃警覺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經警 方調查後,發現上開虛擬帳戶中蔡俊偉匯款流向係以本案門 號作為註冊門號之「PDLIVE直播平台」帳號於交易時所產生 ,該詐欺集團即以此方式獲取免付PDLIVE點數費用之不法利 益。案經蔡俊偉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告訴人即證人蔡俊偉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證人蔡俊偉提出之對話紀錄。  ㈢奇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復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 幫助詐欺得利罪嫌。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 為詐欺得利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10 7、2108號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 13年審易字第2231號審理中,此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今本案被告所提供之手機門號 與前案相同,是本案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 予以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曾 耀 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庄 君 榮  附件五: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45號第46號 第47號   被   告 李仲益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認為應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彥股)併 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李仲益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予不相識之人使用,該人可藉此 實施犯罪行為並掩飾犯行躲避追查,對於詐欺集團蒐集行動 電話供非法用途,當有所認識,且其發生不違其本意,竟基 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之某 時,前往新竹市○區○○路000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南大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 後,於112年3月27日至112年12月5日間之某時,在不詳處所 ,以不詳方式,將本案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該人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不詳集團成員分別為 下列行為:  ㈠於113年2月17日10時許,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宋恩」,在 「二手手機交易平台」社團中刊登販售iPhone 11 Pro Max 手機之貼文,陳采辰瀏覽上開貼文後,遂私訊「宋恩」並約 定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機,嗣「宋恩 」即向陳采辰佯稱:須先匯款始可寄出貨品等語,並提供本 案門號之號碼以取信陳采辰,致陳采辰陷於錯誤,於113年2 月17日11時39分許,依指示匯款5,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境外香港公司所申 辦),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購買MyCard點數5,000點,該詐欺集 團即以此方式獲取免付MyCard點數費用之不法利益。嗣陳采 辰因遲未收到上開手機,乃警覺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經 警方調查後,發現暱稱「宋恩」帳號綁定本案門號,且上開 時段暱稱「宋恩」帳號之IP位置之使用人為被告而查獲。  ㈡於113年3月16日19時6分許,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林承 恩」在Facebook某社團中刊登販售iPhone 11 Pro Max手機 之貼文,王○紳(00年00月生,年籍姓名詳卷)瀏覽上開貼 文後,遂私訊「林承恩」並約定以5,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 手機,嗣「林承恩」即向王○紳佯稱:須先匯款始可寄出貨 品等語,致王○紳陷於錯誤,於113年3月16日19時48分許, 至桃園市統一超商大崁門市,依指示於iBon機台輸入代碼並 以該代碼繳費5,000元。嗣王○紳因遲未收到上開手機,乃警 覺遭詐騙,因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該代碼係以 本案門號作為註冊門號之「PDLIVE直播平台」帳號於交易時 所產生,該詐欺集團即以此方式獲取免付PDLIVE點數費用之 不法利益。  ㈢於112年12月15日某時許,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林偉倫 」在Facebook某社團中刊登販售iPhone X 256G、黑色手機 之貼文,洪○嘉(00年00月生,年籍姓名詳卷)瀏覽上開貼 文後,遂私訊「林偉倫」並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 手機,嗣「林偉倫」即向洪○嘉佯稱:須先匯款始可寄出貨 品等語並寄送統一超商繳費代碼2組予洪○嘉,致洪○嘉陷於 錯誤,於112年12月15日1時1分許,至統一超商某門市,依 指示於iBon機台輸入該2組代碼並以該代碼繳費共2,000元。 嗣洪○嘉因遲未收到上開手機,乃警覺遭詐騙,因而報警處 理,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該代碼係以本案門號作為註冊門號 之「PDLIVE直播平台」帳號於交易時所產生,該詐欺集團即 以此方式獲取免付PDLIVE點數費用之不法利益。  ㈣案經陳采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王○紳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洪○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 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告訴人即證人陳采辰、王○紳、洪○嘉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證人陳采辰、洪○嘉提出之對話紀錄。  ㈢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奇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復資料、 通聯調閱查詢單。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 幫助詐欺得利罪嫌。被告以一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使詐欺 集團得以分別詐騙告訴人3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得 利之不確定故意,為詐欺得利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10 7、2108號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彥股)以1 14年簡訴字第14號審理中,此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今本案被告所提供之手機門號與 前案相同,是本案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予 以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曾 耀 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庄 君 榮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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