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
第1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59、360、361、362號、112年度毒
偵字第775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
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公克)及其外
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淑惠前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
6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
重0.604公克、驗餘淨重0.6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
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6號、112年度毒
偵緝字第359、360、361、36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7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撤緩毒
偵緝字第16號卷第31至32頁背面)。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
1包(驗前淨重0.604公克、驗餘淨重0.6公克),經送鑑驗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蘆洲交通分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2月18日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1191號卷第15至18
、21、7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
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
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PCDM-113-單禁沒-662-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