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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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張桂枝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666

2025-02-07

PCDV-113-除-636-202502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陳文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1 1000 2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1 1000 3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1 1000 4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1 1000 5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0 1 800

2025-02-07

PCDV-113-除-737-202502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陳王綉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7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000 0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000 00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000 00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3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2025-02-07

PCDV-113-除-781-202502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張代慶 代 理 人 張代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股票號碼 股數 1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 2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 3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 4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 5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 6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

2025-02-07

PCDV-113-除-668-202502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林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2025-02-07

PCDV-113-除-740-20250207-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田美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以1 13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8月2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 年8月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 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410973-9 股票 1 100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410997-1 股票 1 1000

2025-02-06

CTDV-113-除-315-202502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陳英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664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45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94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104

2025-02-04

PCDV-113-除-791-20250204-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俽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下稱系爭 支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 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判決宣告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7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 1月1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安堤生烘焙麵包坊龔冠華 彰化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113年8月31日 80,000元 PN6292015 2 安堤生烘焙麵包坊龔冠華 彰化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113年9月30日 80,000元 PN6292016

2025-02-04

TNDV-114-除-6-2025020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江鵬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又法院 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 訴訟法第542條、第546條分別定有明文。因公示催告足使不 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 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且申報權利之期間亦須適當 ,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股票上記載之發行公司、股票種 類、號碼、股數、股東等俱為表彰股票權利之重要資料,缺 一即無從辨識股票之效力及同一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5張,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 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 所示股票無效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如附表所示股票85張遺失,向本院聲 請准予公示催告時,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2號為公 示催告裁定,惟前開裁定經登載在本院網站電子公佈欄時, 漏未將如附表所示股票之檔案一併刊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前開案號公示催告全卷核閱無訛,亦即經刊載本院網站電子 公佈欄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就如附表所示股票85紙之相關內容 付之闕如,致客觀上無從令通常閱覽本院網站電子公佈欄之 人得以辨識聲請人遺失證券為何,並進而決定是否於期限內 申報權利。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後所登載本院 網站電子公佈欄顯於法不合,因此聲請人所為除權判決之聲 請,自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2025-02-03

PCDV-113-除-760-2025020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楊桂榛 代 理 人 鄒信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86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7-ND-71487-0 1 1000 002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8-NX-9066-4 1 250 003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X-17685-7 1 187 004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0-NX-33618-9 1 114

2025-02-03

PCDV-113-除-786-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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