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俽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下稱系爭
支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
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判決宣告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7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
1月1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安堤生烘焙麵包坊龔冠華 彰化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113年8月31日 80,000元 PN6292015 2 安堤生烘焙麵包坊龔冠華 彰化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113年9月30日 80,000元 PN62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