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蔡宋莉即蔡家茵即蔡台珍即蔡玉蘭
代理人(法
扶律師) 王至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二)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存款: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
8月8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
易紀錄明細(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
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倘
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申請)
(四)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
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
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
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
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8日起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
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三、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目
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
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
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切結書,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
每月收入平均僅1萬6,856元(計算式:404,532元÷24月=1
6,855.5元),惟該數額除低於勞動部發布113年1月1日起
之基本工資2萬7,470元外,且核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平均
每月1萬9,680元(計算式:472,320元÷24月=19,680元)
,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⒈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入不敷出之情形,或除母
親外,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⒉請提出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有何不適任一般工作之情狀致
每月收入低於勞動部發布113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7,
470元。
⒊請重新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即自111年
8月8日起至113年8月7日期間之上述五、(一)所示之「
收入」情形。
(四)陳報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應說明於何
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
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
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
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
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或雇主等),現職雇主「如●●工程行」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
帳存摺影本。
四、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據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聲請
清算前兩年內即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3年8月7日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皆為」1萬9,680元,則聲請人於111、112年顯
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即以新北市111年、112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二倍,分
別為1萬8,960元、1萬9,200元(計算式:以新北市政府所
公告之111、112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800
元、16,000元×1.2倍)之標準計算?是請重新補正說明上
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
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
(二)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
列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
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
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
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
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
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
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
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
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
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
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PCDV-113-消債清-338-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