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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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景旭即劉嘉宇 劉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景旭即劉嘉宇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劉 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計 16 4,43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景旭即劉嘉宇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38,13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 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劉美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132元 劉景旭即劉嘉宇、劉美鳳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38132元 劉景旭即劉嘉宇、劉美鳳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132元 劉景旭即劉嘉宇、劉美鳳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80-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徐家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邀 同債務人徐家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1筆, 合計新臺幣(下同)297,038元,其中(1)額度3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6筆,額度合計128,620元,餘欠31,610元(2) 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4筆,額度合計141,659元 ,餘欠141,659元。(3)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 筆,額度合計26,759元,餘欠26,759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 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 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 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四)詎債務人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徐家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三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28元 徐家宇、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00028元 徐家宇、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28元 徐家宇、徐裕慎即徐致欣即李致欣 自民國113年0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5-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妤嬛 陳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借款人林妤嬛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玉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264,52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 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借款人林妤嬛自113年11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200,018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玉蘭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6-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凱翔 張禹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伍佰參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凱翔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張禹銘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台100萬元,約定至完成 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 ,共動用8筆,合計新臺幣453,940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 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 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 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三)詎債務人林凱翔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 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 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張禹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9533元 林凱翔、張禹銘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449533元 林凱翔、張禹銘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9533元 林凱翔、張禹銘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4-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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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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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峻瑋 張同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張峻瑋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張同聖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224,755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 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借款人張峻瑋自113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165,34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張同聖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7-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瑜蕎 劉訓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瑜蕎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劉 訓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8,34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 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瑜蕎自113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76,335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劉訓耀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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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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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雅菁 吳淑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雅菁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 淑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125,11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潘雅菁自民國113年08 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60,829元及如 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 債務人吳淑旋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KSDV-114-司促-3445-2025030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錦祥 陳長勇 許英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錦祥前於民國96年至 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長勇、許英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3筆,共計新臺幣482,88 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錦祥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7,675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 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長勇 、許英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 件:放款借據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KSDV-114-司促-3318-2025030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壹雄 吳保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壹雄前於民國109年 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吳保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38,152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依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 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壹雄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未依約履 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7,14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吳保成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等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KSDV-114-司促-3319-20250303-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友詳 葉育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9,82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友詳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葉育玫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4 0,69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 次日起開始分12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友詳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9,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葉育玫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820元 曾友詳、葉育玫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4日(含)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820元 曾友詳、葉育玫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3

NTDV-114-司促-118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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