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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11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陳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93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51,37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36 ,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851,37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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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65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錦順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99,800元,其中之新臺幣37,70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9, 8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1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37,70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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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18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白佩雯 鄭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01,511元,及自民國113年1 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401,51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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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12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游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1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6,37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8 ,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2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6,37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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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13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鈞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40,55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40,5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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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95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大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15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65,538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 ,152,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965,53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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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26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鍾詩榆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22,62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322,6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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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554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臧學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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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8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禹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68,3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67,3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03

SLDV-113-司票-31841-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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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82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顏佑綸 蘇倉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0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95,970元,及自民國11 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04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995,97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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