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費用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41-250 筆)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蔡旻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旻修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 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 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49,460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 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052元整 (約 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11元整。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 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 ,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 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釋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0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6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3

KSDV-114-司促-104-202501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照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照明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124,163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3,580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715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 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 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 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 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16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1-02

PCDV-114-司促-134-202501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邱建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建達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 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 3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31,832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 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179元整 (約 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500元整(約定條款第 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 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 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 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 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832元 邱建達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1-02

TCDV-114-司促-171-20250102-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子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365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程子媛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1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9,365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2,835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 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5-01-02

SLDV-113-司促-14574-20250102-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07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美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9,072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3,23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222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 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 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 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 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5-01-02

SLDV-113-司促-14528-2025010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盈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4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盈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1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㈠消費本金:68,255元整(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㈡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 計算:3,266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90 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1 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 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 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 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 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 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 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255元 陳盈熙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11

NTDV-113-司促-7941-20241211-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柯玲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8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柯玲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㈠消費本金:42,501元整(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㈡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 計算:2,108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1, 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 :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 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 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 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501元 柯玲蓉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09

NTDV-113-司促-7872-20241209-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唐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1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唐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㈠消費本金:77,580元整(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㈡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 計算:5,348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1, 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 :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 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 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 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580元 楊唐岳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09

NTDV-113-司促-7871-20241209-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呂茹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8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茹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㈠消費本金:49,602元整(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㈡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 計算:1,028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1, 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 :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 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 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 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02元 呂茹萍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09

NTDV-113-司促-7870-20241209-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5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于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4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于庭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㈠消費本金:47,264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㈡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 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 息計算:1,682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 5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 :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 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 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 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264元 黃于庭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03

NTDV-113-司促-7658-2024120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