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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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李應龍 被 繼承人 李木水(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木水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李應龍係被繼承人李木水(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號二十二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1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木水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4

TYDV-114-司繼-250-20250304-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宥瑋 受 選任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藍成志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助信律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為被繼 承人藍成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市○○○街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藍成志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藍成志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 翌日起7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被繼承人藍成志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藍成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   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   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藍春田同為南投縣○○市○○段00 0地 號土地共有人,因欲提出分割共物訴訟,向戶政機關查得藍 春田於民國77年6月24日已死亡,被繼承人藍成志為其繼承 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 已聲明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並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 遺產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 位,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謄本、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家事法庭函暨 檢附之101年度司繼字第503、537號索引卡查詢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據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又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   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另選任遺產管   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尚須考慮其適切性,亦   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或具法律、會計等專   業能力,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   優先選任為宜。再者,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屬非訟事   件,即具有聲明之非拘束性,本院自得依職權裁量選任適當   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不受當事人請求之範圍所拘束。經本 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律師公會及被繼承 人之成年子女陳逸欣、藍正羽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嗣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以114 年2月11日台財產中投三字第11406007810號函覆無擔任之意 願;陳逸欣、藍正羽皆逾期未表示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南投律師公會則推薦林助信律師擔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業獲林助信律師之同意,有其出具之同意書 正本、律師證書影本在卷足稽,本院審酌林助信律師具有處 理法律事務之專業背景,認由林助信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 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2025-03-04

NTDV-114-司繼-34-20250304-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陳重翰 被 繼承人 陳簡文錦(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簡文錦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重翰係被繼承人陳簡文錦(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 市○○區○○路0段0號6樓之5)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2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632-20250303-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薛維禎 被 繼承人 薛鳳平(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薛鳳平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薛維禎係被繼承人薛鳳平(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0巷000弄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660-20250303-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黄文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黄莊壽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段 000巷00號)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黄莊壽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黄莊壽美之遺產負擔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3-03

TNDV-114-司繼-840-20250303-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永紹祺 代 理 人 鍾明達律師 被 繼承人 江燕如(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江燕如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永紹祺係被繼承人江燕如(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江燕如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691-20250303-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吳婉庭 被 繼承人 劉家隆(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家隆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吳婉庭係被繼承人劉家隆(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鎮區○○○街00巷00弄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12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198-20250303-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黃世杰 被 繼承人 鐘秀英(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鐘秀英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黃世杰係被繼承人鐘秀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465-20250303-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劉志玲 被 繼承人 劉鍾縀妹(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鍾縀妹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劉志玲係被繼承人劉鍾縀妹(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鎮區○○路00號三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 12年7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劉鍾縀妹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671-20250303-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蔡金山 被 繼承人 蔡老居(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老居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蔡金山係被繼承人蔡老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巷00號2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7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3

TYDV-114-司繼-31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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