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金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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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棋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 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 人李棋岳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約定 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 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 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59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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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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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 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陳志忠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 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 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 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597-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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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貳佰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陳育豪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 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 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603-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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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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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婧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參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 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婧雯於107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7,208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93,05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654元整及違約金5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3,054元 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436-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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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漢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蔡漢傑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 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594-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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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景旭即劉嘉宇 劉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景旭即劉嘉宇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劉 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計 16 4,43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景旭即劉嘉宇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38,13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 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劉美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132元 劉景旭即劉嘉宇、劉美鳳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38132元 劉景旭即劉嘉宇、劉美鳳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132元 劉景旭即劉嘉宇、劉美鳳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80-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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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偉哲於107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233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1,428元整、消費款32,70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11,98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17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4,688元自114 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43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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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趙心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趙心薇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 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600-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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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郭士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 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郭士志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 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 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588-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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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 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俊良於93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9,832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29,09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0,433元整及違約金3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9,099元自105 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 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KSDV-114-司促-3443-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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