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法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法伯於民國111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25日止累計422,188元正未給付,其中411,408元為本金;
10,48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法伯於民國111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25日止累計195,288元正未給付,其中189,808元為本金;
5,18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4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408元 李法伯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5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9808元 李法伯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5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2400-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