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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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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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高銘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元,及自民國 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ULDV-114-司促-1168-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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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振盛 債 務 人 林朝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67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ULDV-114-司促-1190-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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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吳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465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ULDV-114-司促-117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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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3,600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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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浩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817元,及其中①7 8,78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②19,034元部分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ULDV-114-司促-116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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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廖宛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480元,及其中①1 5,76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②281元部分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③3,431元部分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ULDV-114-司促-117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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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貝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82元,及自民國 95年10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ULDV-114-司促-1157-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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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許丹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961元,及其中① 79,5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②25,461元部分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ULDV-114-司促-1170-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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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蔡峻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3,960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275元,及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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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昭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98元,及自民國1 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ULDV-114-司促-117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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