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安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079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2
,979元,自民國10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1,987元,自103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20,686元
,自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㈣新臺幣27,166元,自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13,261元,自103年5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4-司促-1267-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