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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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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6461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969元,共計新臺幣2343 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8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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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萬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4007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7616元,共計新臺幣416 2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83-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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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智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3861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0900元,共計新臺幣4476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8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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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簡善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25824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0607元 ,共計新臺幣7643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8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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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佳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萬貳仟伍佰柒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3257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7470元 ,共計新臺幣7004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90-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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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賴仕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3271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3418元,共計新臺幣4668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 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9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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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薛翔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3627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711元,共計新臺幣4133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88-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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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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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佛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佛泉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 現籍設於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 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93-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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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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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沛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4251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4461元,共計新臺幣48712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89-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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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查為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28

TNDV-114-司促-559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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