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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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楊爾軒 債 務 人 楊修齊 債 務 人 陳湘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爾軒於民國(下同)102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楊修齊、陳湘珺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63,276元,約 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 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63,2 7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 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 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04

SCDV-113-司促-11403-20241204-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江偉恩 江瑞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偉恩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江瑞陽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10,731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83,72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02

SCDV-113-司促-11761-20241202-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陳品羽 陳江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品羽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江銘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43,820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 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24,26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8

CHDV-113-司促-12813-2024112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張宇晴 張台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宇晴於民國(下同)105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張台榮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82,332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 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374,00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8

CHDV-113-司促-12811-2024112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玥圻 劉致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玥圻於民國(下同)109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劉致華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80,117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 07月28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2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60,58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8

CHDV-113-司促-12808-20241128-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張瑋珊 林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瑋珊於民國(下同)10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林美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71,400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 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71,400元及請 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 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1-28

SCDV-113-司促-11503-2024112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黃奕壬 黃世同 張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柒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奕壬於民國(下同)100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黃世同、張黎美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41 ,74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8年02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 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63,70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8

CHDV-113-司促-12809-2024112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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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許書暟 許家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肆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書暟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許家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1,010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7 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 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78,64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8

CHDV-113-司促-12812-2024112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曾曉緣 張台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壹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曉緣於民國(下同)10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張台榮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65,482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 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 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425,16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8

CHDV-113-司促-12816-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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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蕭瑜君 林宸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玖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瑜君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林宸慧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60,755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 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38,90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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