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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2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侯秀美 選任辯護人 楊理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智訴字第2號),聲請發還扣押 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 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 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 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 為限,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 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 而得繼續扣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為警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至 被告位在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1住所執行搜索,並扣 得LV皮包2件、CHANEL皮包1件、CELINE皮包1件、 Bottega Veneta皮夾1件、GUCCI皮包3件、GUCCI皮夾2件及 MICHAELK ORS皮包8件,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 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1至107頁),嗣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389號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以113年度智訴字第2號審理中,亦有全案卷宗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本案尚未終結,而被 告請求發還上開除Bottega Veneta皮夾1件外之其餘扣押物 ,然該等扣押物仍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其他調查甚至沒 收之可能,難謂已無留存、繼續扣押之必要,為日後審理之 需暨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尚難先予裁定發還。從而,聲請 人聲請發還扣押物,要難允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2024-10-21

TCDM-113-聲-3423-20241021-1

單聲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美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243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 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2份(見偵卷第83-85頁、第135-137頁)在卷可稽,堪認前 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新臺幣3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 偵卷第17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 偵卷第57-63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 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 之權利)。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紙製餐巾 32張(含警方蒐證購得之10張) 2 現金(新臺幣) 30元

2024-10-21

KSDM-113-單聲沒-114-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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