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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慶聖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慶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慶聖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3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9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前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共計2年6月確定在案;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以114年3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900號函核准假 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文暨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則受刑人既經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於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2025-03-20

TTDM-114-聲保-26-20250320-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菩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菩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菩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5年7月,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573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前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7月確定在案;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90號函核准 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文暨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則受刑人既經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於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2025-03-20

TTDM-114-聲保-25-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登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登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登宇前犯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法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8-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沐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沐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沐澄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0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9-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裕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1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3-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4 3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 年度竹簡字第7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74-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財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財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財裕前犯妨害秩序等罪,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66-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文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文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 0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竹簡字第13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71-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秉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秉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秉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900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竹 簡字第8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70-2025032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旻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旻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旻秀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97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3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3-20

SCDM-114-聲保-73-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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