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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蔡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5-01-0003687-4 1 1000

2024-11-08

TPDV-113-除-1640-202411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廖利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8-01-0018546-0 1 30000

2024-11-01

TPDV-113-除-1541-2024110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梁祥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4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5-01-0001370-2 1 3000

2024-10-28

TPDV-113-除-1458-202410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鍾芳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前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3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前開受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 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13年8月1日行言詞辯 論,開庭通知業於113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見送達證書) ,惟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 ,已逾2月期間,依據首揭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07602-4 1 5000

2024-10-23

TPDV-113-除-1115-20241023-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 聲 請 人 江珮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9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18773-6 1 2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2

TPDV-113-司催-1935-2024102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14298-0 1 3000

2024-10-21

TPDV-113-除-1361-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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