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杜冠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3
2號、112年度偵字第5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冠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杜冠宏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向本
院提出聲明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記載:「至於詳細上訴
理由,容後另具狀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
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
者,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TNDM-112-金訴-346-20250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