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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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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0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 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 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 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 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 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2,524元整,其中已到期 本金98,33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98,33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 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906元、違約金雜費計1 ,28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 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存款資料、主管機關函 文、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338元 王俊翔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02-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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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家榕即張佑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家榕即張佑晴於民國110年06月23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14-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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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耕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耕維於民國110年06月2 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1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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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淽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彭淽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 止累計21,687元正未給付,其中20,846元為消費款;841元 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46元 彭淽蔫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34-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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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翊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翊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50,988元正 未給付,其中48,751元為消費款;1,737元為循環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3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6元 廖翊雍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525元 廖翊雍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3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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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顏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 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28-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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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雅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 止累計84,551元正未給付,其中78,670元為消費款;4,631 元為循環利息;1,2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670元 張雅婷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505-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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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2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林峰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21-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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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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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楊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3505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276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35057、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35-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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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巫佳翊即巫嘉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巫佳翊即巫嘉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累計45,857元正 未給付,其中42,231元為消費款;2,426元為利息;1,2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14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231元 巫佳翊即巫嘉翊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87-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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