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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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韋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4

CTDV-114-司促-3415-2025032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張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24

TTDV-114-司促-926-2025032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宥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1

KSDV-114-司促-4871-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蔡宗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71-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8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吳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參 元,及其中肆萬零柒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068-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周文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①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②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74-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3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勝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73-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高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70-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泳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陸佰柒拾捌 元,及其中(一)壹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 息、(二)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067-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魏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零壹拾壹元 ,及其中柒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065-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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