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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芓樺(原名:吳惠玲) 吳添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芓樺(原名:吳惠玲)邀同債務人吳添春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 新臺幣42,35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芓樺(原名:吳惠玲)未 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添春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 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7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353元 吳芓樺(原名:吳惠玲)、吳添春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353元 吳芓樺(原名:吳惠玲)、吳添春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740-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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