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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07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賴宏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欣樺即吳芃蓒即吳淑美間給付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 納執行費。又預納執行費係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債權 人未預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 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足額執行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28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9 月3日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 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4-10-14

TYDV-113-司執-100786-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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