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雅君
債 務 人 林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14,867元,及自
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
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
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另國
外交易手續費193元亦請一併負擔,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289-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