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戴勝堂
輔 助 人 戴菉
代 理 人 周書甫律師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 理 人 張慶宇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張詠傑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戴勝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
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
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戴勝堂曾經鈞院以11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
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第157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
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
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PCDV-113-消債聲-83-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