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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謝美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343元,及自民國107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5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5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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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4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黃郁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參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44-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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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3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吳佩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捌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38-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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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邱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捌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4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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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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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廖佑銘即廖啓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參佰參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45-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魏孝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柒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37-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潘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參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340-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林詠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零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PCDV-114-司促-6347-20250319-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李美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76,419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2025-03-19

KMDV-114-司促-267-20250319-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涂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509元,及其中43 ,441元部分,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9

ILDV-114-司促-985-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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