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6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育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3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
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8日止,帳款尚餘41,550元,
及其中本金40,67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3-司促-7266-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