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7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
樓、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尤志田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債 務 人 秦金福 住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2段372巷5弄
6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勞工保險、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契約資料等
債務人之財產資訊,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泰山區,有債
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TYDV-113-司執-128701-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