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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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嘉輝 陳信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嘉輝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信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 計借款本金146,06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嘉輝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3,03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陳信 興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91-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佳蓉 盧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零貳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佳蓉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盧 珮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 ,合計借款本金387,22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莊佳蓉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70,24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債務人盧珮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92-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子皓 徐忠盛 劉碧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子皓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徐 忠盛、劉碧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299,23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徐子皓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51,87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債務人徐忠盛、劉碧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90-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中森 債 務 人 吳麗芝 一、債務人吳麗芝、羅中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 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羅中森於民國109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 吳麗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2筆,共計新臺幣6萬5,88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羅中森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2萬7,72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 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麗芝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88-20250326-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皓宇 張瀞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1,33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皓宇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瀞予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172,73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游 皓宇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 111,33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 項。另債務人張瀞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338元 張瀞予、游皓宇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11,338元 張瀞予、游皓宇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338元 張瀞予、游皓宇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6

KLDV-114-司促-1598-20250326-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羅元嶸 被 告 林信宇 林信榮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信榮、林雅雯於繼承黃麗珠之遺產限度內,應與被告林信 宇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林信榮、林雅雯於繼承黃麗 珠之遺產限度內,與被告林信宇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林信榮、林雅雯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林信宇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訴外人黃麗珠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 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借據所載),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退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 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 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借據第一節 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被告林信宇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1,056元及 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 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原告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然黃麗珠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原告向被告林 信宇及連帶保證人黃麗珠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 證人黃麗珠已於113年4月間死亡,經查連帶保證人黃麗珠之 繼承人林信宇、林信榮亦未聲明拋棄繼承,依民法相關規定 其繼承人林信宇、林信榮、林雅雯對被繼承人黃麗珠之債務 ,在繼承黃麗珠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繼承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林信宇則辯以:對借據上簽名之真正不爭執,另對原告 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沒有意見各等語。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除戶户籍謄本、家事事件 (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及債權計算書等件影本 為證,且為被告林信宇所不爭執,至被告林信榮、林雅雯均 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 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繼承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3-25

PCEV-113-板小-4198-20250325-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左鎮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碧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4,4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482元 張碧花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4482元 張碧花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482元 張碧花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許家豪於民國95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張碧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8筆,計新臺幣436,27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113年11月15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 許家豪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 金144,48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碧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戶籍謄本1紙,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2025-03-25

SLDV-114-司促-434-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丁學宇兼丁玉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學宇(兼丁玉麟之繼承人)前就讀朝陽科技 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丁玉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265,945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 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丁學宇(兼丁玉麟之繼承人)自113年12月4日 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31,578元及應計之 利息、違約金。另連帶保證人丁玉麟於民國105年6月 20日死亡,查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無丁玉麟相關繼 承資訊,第一順位繼承人僅丁學宇一人,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58-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沛緹 王宥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沛緹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 務人王宥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5,74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王沛緹自11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09,28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王 宥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59-20250325-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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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瀚文 張詠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7,705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瀚文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詠泰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467,700元整 ,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 瀚文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287,70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詠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 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戶籍謄本一份、就 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2025-03-25

SLDV-114-司促-967-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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