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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宗霖 楊景圍 王明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參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楊宗霖前就讀建國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景圍、王明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436,240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 務人楊宗霖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229,39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楊景圍、王 明媚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一 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4060-2024112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美儀 黃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2,041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美儀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 國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 計借款本金274,40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黃美儀自民國113年08月01 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2,041元整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 未還款,債務人黃國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1-22

MLDV-113-司促-7968-20241122-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蔡昀庭 陳薪雅 一、債務人蔡昀庭、陳薪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 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昀庭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薪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 ,合計借款本金220,63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蔡昀庭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80,02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陳薪雅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2

CHDV-113-司促-12461-202411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榮楷即洪健文 洪瑞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榮楷即洪健文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 務人洪瑞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3筆,合計借款本金74,34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洪榮楷即洪健文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6,21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洪瑞呈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4064-2024112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辰軒 潘聰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3,922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辰軒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潘 聰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 計借款本金143,92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潘辰軒自民國113年08月01 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3,922元整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 未還款,債務人潘聰慶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1-22

MLDV-113-司促-7969-20241122-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江棠旎 陳若妍即陳靜琴 一、債務人江棠旎、陳若妍即陳靜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參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棠旎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若妍即陳靜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44,7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江棠旎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6,28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 人陳若妍即陳靜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2

CHDV-113-司促-12462-20241122-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高毓慧 高蘭英 一、債務人高毓慧、高蘭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 貳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毓慧前就讀正德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高蘭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 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3筆,撥款金額合計本金125,719 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 本息。 (二)緣債務人高毓慧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高 蘭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2筆,撥款金額合計借款本 金100,823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還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利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高毓慧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22,01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高蘭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2

CHDV-113-司促-12460-202411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馬士芫 馬銜甫 何文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馬士芫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馬 銜甫、何文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165,3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馬士芫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98,74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馬銜甫、何文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4069-20241122-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予禾即林家伃 林焜祥 尤姵俙即尤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予禾即林家伃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林焜祥、尤姵俙即尤翠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286,1 3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予禾即林家伃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3,000元整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 ,仍未還款,債務人林焜祥、尤姵俙即尤翠娟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1

CHDV-113-司促-12474-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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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承澔 王鈺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承澔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王鈺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3筆,合計借款本金144,87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江承澔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97,36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債務人王鈺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1

CHDV-113-司促-12482-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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