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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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4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廖翎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44-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錝錟即吳承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21-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7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家茹 債 務 人 方柏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1個月為一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72-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薛翔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3627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711元,共計新臺幣4133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88-20250328-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0號 聲 請 人 郝振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子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8

TCDV-114-司票-2710-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昌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昌信於111年7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193,560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544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113年12月1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93,560元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 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 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 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 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 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 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 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3560元 林昌信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04-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蔡姿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姿玟於民國110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20-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3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32-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玠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玠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3日止累計91,530 元正未給付,其中83,849元為消費款;4,643元為循環 利息;3,0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849元 王玠崲 自民國114年03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75-20250328-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侯黃秀英即侯正龍之繼承人 侯錦裝即侯正龍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9249-0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9250-6 1 1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催-142-2025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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