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潘君妃即潘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自95年2
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潘秀前於民國94年11月5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
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借款利
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
失期限利益,並自95年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
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
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
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729-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