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俊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29,30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俊鴻於民國113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13日止累計662,794元正未給付,其中646,733元為本金;
15,76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俊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31日止累計66,510元正未給付,其
中58,505元為消費款;2,981元為循環利息;5,02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6733元 許俊鴻 許俊鴻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8505元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PTDV-114-司促-1799-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