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074號
債 權 人 王欣廷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債 務 人 蔡侑潔 住桃園市觀音區玉林路1段115巷280弄1
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
基隆市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TYDV-114-司執-19074-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