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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6號 債 權 人 周恩賜 債 務 人 陳建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7

TCDV-113-司促-36706-2024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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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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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04號 債 權 人 李芷柔 債 務 人 順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 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 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 依據且未提出支票票號AQ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經 本院於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 12月24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所提之資料,不足釋明以11 3年8月29日為利息起算日之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 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7

TCDV-113-司促-36404-2024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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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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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富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2829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5,64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128291。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7

TCDV-113-司促-38111-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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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妤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375元正, 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 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7

TCDV-113-司促-38112-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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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廖謙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739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26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5739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7

TCDV-113-司促-38125-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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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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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劉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393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6

TCDV-113-司促-37957-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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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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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9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濬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參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1632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4296元,共計新臺幣759 2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6

TCDV-113-司促-37993-202412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翁振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4,9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6

TCDV-113-司促-37966-202412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廖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4,233元正,迭 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6

TCDV-113-司促-37956-202412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662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6

TCDV-113-司促-37959-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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