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以芯
陳吉忠
一、債務人陳以芯、陳吉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
貳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以芯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陳吉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5 份,金
額總計 105,69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
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以芯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85,23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
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吉忠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237元 陳以芯、陳吉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85,237元 陳以芯、陳吉忠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237元 陳以芯、陳吉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CHDV-114-司促-3112-20250328-1